內部稽核組職及運作

  • 內部稽核組織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設置稽核室直屬於董事會。稽核室設稽核主管1名並配置符合金管會資格條件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數名。

本公司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 並列席董事會

報告稽核業務。

內部稽核運作

2.1 稽核目的:內部稽核旨在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

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

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之依據。

2.2 稽核範圍:包含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情形之稽核,以及內部控制

自行評估之覆核。

    1. 稽核對象:包含本公司各單位及各子公司。
    2. 稽核計畫 :每年年底前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次年度之內部稽核計畫,  

提報董事會通過,並 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於金管會指定網站。

    1. 稽核作業分為 計畫性 專案性稽核兩種。

-- 計畫性稽核 係指定期性、經常性之稽核;

-- 專案性稽核 則為不定期、因特殊目的所做之個案稽核。

    1. 稽核方式:
      1. 稽核人員以抽樣方式執行稽核工作,其抽樣之大小,應視每一事項之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與否,及以往查核後結果之優劣判斷決定。至於稽核項目之選定,由上級主管交辦或依年度稽核計畫或由稽核人員依過去稽核結果,進行連續性稽核,若因時間及人力所限,可選定稽核項目辦理。
      2. 執行內部稽核工作,須擬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3. 稽核人員在執行其業務之必要範圍內,對本公司各項作業、記錄、檔案及人員得安全、充分、不受限制地參與、核閱及接觸,其屬機密性之檔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4. 稽核人員執行職務如需各單位協助時,各單位應負協助之責。
    2. 內部控制自行評估:

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及子公司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撰寫內部稽核自行評估書面報告,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經董事會通過後,請董事會及總經理簽字後,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公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並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3、申報作業 :

依證期局規定於下列時限內完成各項網路申報作業,

十二月底前申報次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

元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二月底前申報上年度『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

三月底前申報上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五月底前申報上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